点击次数:
3108182
点击排名:
7
积分:
89044
登陆
注册
首页
联系方式
诉讼指南
案件委托
在线咨询
法治热点
法律法规
法库搜索
管理
成功案例
刑事业务
诉讼常识
常见罪名
常用法律
案例借鉴
附带民事
业界热点
民商业务
诉讼常识
常用法规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侵权损害
公司企业
商事、仲裁
案例借鉴
业界热点
行政业务
诉讼常识
常用法规
案例借鉴
业界热点
涉农业务
诉讼常识
常用法规
案例借鉴
业界热点
劳动工伤
诉讼常识
常用法规
案例借鉴
业界热点
房地纠纷
常用法规
案例借鉴
婚姻继承
常用法规
案例借鉴
学海文集
刑事案例
民商案例
行政案例
劳动工伤
论辩实践
问题解答
法理探讨
杂闻杂记
文章
相册
咨询
留言
好友
案例
聘请
论坛
听课
管理
点睛
学院
点睛网律师学院用户可直接使用
年过花甲,律师未老(王学海律师)
昨日,应法官约谈陪当事人到法院。法官要求写一撤销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因没带手提电脑,只好垫在纸堆上用碳素笔以疾快手法一页书就。 在将文书递与法官时,他…
[全文]
年过花甲,律师未老(王学海律师)
十招识别真假律师(转载)
第一次打靶(王学海律师)
手不懒事不误(王学海律师)
游崂山友人庄园(王学海律师)
律师简介
王学海律师为资深律师,专职执业前任基层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办案经验丰富,承办各地疑难、上诉、申诉案件。 王学海律师先后在烟台、青岛、北京执业。现执业于北京赵学强律师事务所。 王学海律师成功地代理了若干无罪、减轻刑事处罚、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等刑、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深得当事人的信任。执业10多年来,从未出现过被投诉案件,当事人满意率达95%以上。 王学海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中,得到诸多好评。由于守职尽责,办案绩效显著,2008年度被评为市级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王学海律师就刑事审判、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等方面撰写多篇文章,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学杂志>、<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国家级媒体和其他地方媒体刊用。 执业证号: 11101200210642981 邮 箱:tuixiufaguan@sina.com 网 站:学海律师网 网 址:www.xuehailawyer.com 电 话:13720055099(北京)、13335033638(青岛)
成功案例
抓住事实要点 实现代位继承(王学海律师)
XX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王学海律师)
遗嘱被否定申请抗诉 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王学海律师)
有未遂 有自首 从轻辩护获支持(王学海律师)
妨害公务情节轻 辩护成功获轻刑(王学海律师)
收购赃物获罪名 依法辩护得从轻(王学海律师)
论辩实践
申请书:约见法官申请书(王学海律师)
代理词:本案涉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学海律师)
代理词:XX市府的复议决定是错误履行职责的行为(王学海律师)
辩护词:本案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罚(王学海律师)
抗诉申请书:否定本案代书遗嘱的效力是错误的(王学海律师)
抗诉申请书:一二审判决不符合事实不符合法律不符合程序(王学海律师)
问题解答
房子被人强占,房主有没有权利换锁(王学海律师)
与继母的遗产继承问题(王学海律师)
无证驾驶摩托发生事故是否工伤(王学海律师)
2012年工伤致残九级 总共拿到多少钱(王学海律师)
房子已经过户两年,能被要走吗(王学海律师)
房子被人强占,房主有没有权利换锁(王学海律师)
转载集锦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约权问题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小专利扭转大乾坤
未经许可传播影视作品片段的侵权构成
英国刑案审查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借鉴
法理探讨
试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王学海律师)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学海律师)
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设立职务股的看法(王学海律师)
法官冒名顶替办案怎么办(王学海律师)
创设家庭股权代表制度,分层表决举行公司创立大会(王学海律师)
对劳动部两规范性文件的一些看法(王学海律师)
刑事案例借鉴
运输司机密取封缄变压器内冷却油的行为定性
利用窃听专用器材帮助考生作弊的刑法规制
如何认定犯罪目的及案件起因
非特定关系人“挂名”取酬的认定
高速公路逆行发生事故如何定罪
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民商案例借鉴
转让变压器无特别约定视为一并变更在供电公司的户名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
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
对合同提起给付之诉后不得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公共侵扰类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法治热点
依法有效制止垄断行为 创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公安部:启用电子护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摘 要)
强化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杂闻杂记
年过花甲,律师未老(王学海律师)
趣答“离婚不离家”(王学海律师)
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转载)
十招识别真假律师(转载)
第一次打靶(王学海律师)
手不懒事不误(王学海律师)
友情链接
律师资料
加为好友
给他留言
发短信息
律师名片
X
学海律师网
(wq75418.zfwlxt.com)
性 别
:
男
执业证号:
11101200210642981
律 所
:
北京赵学强律师事务所
电 话:
13335033638
传 真:
防广告不公开
Email:
tuixiufaguan@sina.com
地 址:
北京:朝阳区北苑路13号C座703 青岛: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
邮 编:
100107
详细信息
推荐文章
陈有西评注《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杨矿生:文强们悔过书的意义在哪里
关于青年律师案源问题的思考
陈有西:法治对话录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十四:若判有罪就上诉
法条搜索
徐滔法律进行时
最新访客
王 勇
丁肇利
许兴华
董玉石
曲延兴
王振方 电话:13361152056
徐 梅
张灿峰
最新咨询
自己买的房子,写的是母亲名字,
请问能认定我是挪用基金罪吗?
关于近亲结婚和离婚
九级工伤赔偿金额
九级工伤赔偿金额
物业赔偿
最近留言
您好! 有个问题请教,我与山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的北京经销商在北京签了一份合同。合同的管辖法院规定是“双方并合意以甲方所在地的中国山东省人民法院裁决因本合同履约而产生的争议。” 签字页的签字人是:甲方—山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公章)、委托经销商—北京某公司(合同公章)、乙方— 北京XXX人签字。现在,北京XXX人与北京经销商发生了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北京经销商宣传的与合同内容不符),如果案由写XXX合同纠纷,可能要按合同规定到山东法院裁决。 如果我写案由是: 虚假宣传纠纷 诉讼要求是: 撤销合同和全额退款 事实理由是:只陈述北京经销商的许诺与合同内容不符要求裁决并举出证据(不涉及甲方的利益和义务)。这样能否在北京立案?盼复,谢谢。    [quote]回复时间:2010-3-6 19:41:08回复内容:1、本案为合同纠纷。2、为双方合同。3、北京经销商被列为甲方。4、北京经销商的行为属于甲方的行为。所以很难在北京立案。[/quote]
王律师,您好!我是宁夏的,我的孩子两岁了,我和丈夫结婚时因为他(他是军人)的年龄问题(年龄小)没领结婚证。现在他要离婚,孩子也说不能归我抚养.请问如果部队不出证明,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离婚?我咋才能争到孩子的抚养权?(他不想要孩子,怀孕是坚决让把孩子拿掉,我自己坚持生下了孩子。两年了他就生孩子是给了1000元,今年9月给了500元在就没抚养过孩子。听说不要孩子的付10几万的抚养费才和家人要孩子的。)我没念太多的说,请你一定帮帮我。我不能没有孩子。求你了    [quote]回复时间:2010-1-6 9:48:58回复内容: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请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quote]
王律师,您好!我们村有一个水库,水库上面出一泉水,水库水全靠这泉水补给,我们村的农田全靠这个水库水浇灌。今年12月,我镇在没有跟我村协商下,就准备将这个泉水引去给其他村委会吃,我们村民不允许,去阻止他们开工,他们说要派警察抓我们,政府这种行为合法吗,恳请回复。    [quote]回复时间:2009-12-9 9:23:06回复内容:如果水库为村所有,乡政府是无权这样做的。[/quote]
对于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当事人认为违。能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厅申诉吗?    [quote]回复时间:2009-11-17 17:12:45回复内容:不能,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quote]
王律师 你好。我是前天留言给你那个人--无奈。现在我孩子他爸要我跟他离婚啊。然后想问你一下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是怎样分配的啊?可以详细跟我说一下吗?谢谢    [quote]回复时间:2009-9-28 9:22:25回复内容:你可以要求孩子随你生活和财产平分。[/quote]
您好。丈夫在外面搞外遇,今年三月份开始的,上几星期还吵着要离婚,现在没说离婚不过要求把我们的小工厂和车卖掉,因为他没钱了。之前还经常问我要钱去那个情妇的家里。我们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和一个上小学的儿子。不过我不想跟他离婚啊。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好啊??谢谢    [quote]回复时间:2009-9-22 17:12:40回复内容:那就找能劝住你丈夫的人劝解一下吧。[/quote]
最新评论
评3分
评5分
楼主真是个文明人!很理性!
撞的那个骑摩托的是飞贼. 其实在后面还有辆车是偷车上的货物. 没偷成被挂在了车上. 摩托是让卡车减速,摩托摔倒就撞上了.
评5分
评5分
2004-2005 © 北京法政教育科技发展中心(点睛·政法网络学堂) 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10- 62215767 62210155 62212471
62223956 62220579 62226891
技术支持:
中国律师网群
010-62275399 投稿信箱:
cuplw@yahoo.cn
京ICP备ICP05069141号